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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奖励2000万元,滨海湾新区再出两大产业政策!

2021-2-4 16:18:52    点击:

       今年9月份,新区出台首批现代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即“6个10条”。

       仅三个月后,新区再次出台两大产业政策。

       为了推动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资本积极参与新区招商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产业水平,《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

重点补贴四大细分领域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重点扶持四大细分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为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

 《办法》要求,金融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科技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专业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万元。

 奖励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经济效益等,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不高于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增加值的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此外,《办法》还对企业办公用房、行业协会、高管人才进行奖励。如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用房补贴最高100万元,最多连续补助三年。

 对新落户新区且注册地在新区的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四个领域的行业协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家协会每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除给予高管人才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的租房补贴外,还给予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为:居住地址在东莞市内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200元补助,居住地址在东莞市外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600元补助,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企业。鼓励金融企业在新区落户;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并进行上市奖励和并购重组服务奖励。
      《办法》提出,由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新注册或迁入新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新区审议后,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由区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新注册或迁入新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新区审议后,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进的企业,注册登记后3年内在境内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单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注册登记后5年内上市的,单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东莞滨海湾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35年)》等文件精神,推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缴纳主要税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  收占比50%(含)以上,如在新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本办法重点扶持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四大细分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象,须符合如下条件:1.金融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2.科技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3.信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50万元。4.专业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万元。5.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导向,经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经济效益等,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不高于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增加值的0.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报新区总部企业。新区按《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持续发展壮大,按《东莞滨海湾新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七条 【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用房补贴,最高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每月50 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行业协会奖励】对新落户新区且注册地在新区的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四个领域的行业协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家协会每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高管人才奖励】
       (一)租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东莞市内租房居住,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等情况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标准为:按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的50%给予租房补助,最高每人每月1500元,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
       (二)交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居住地址不在新区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等情况给予交通补助。补助标准为:居住地址在东莞市内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200元补助,居住地址在东莞市外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600元补助,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报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附则】
       (一)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办法所称的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不含市财政返还部分,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四)企业投产后第三个会计年度起在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累计对新区的地方财力贡献。
       (五)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扶持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企业数量以及最终扶持金额。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特别扶持措施。
       (六)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资本招商扶持办法
       为引导资本积极参与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产业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违法违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具体分类如下:
       (一)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其他金融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二条 【项目招商奖励】
       (一)由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新注册或迁入新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新区审议后,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二)由区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新注册或迁入新区,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新区审议后,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三)列入新区招商合作机构名单的其他金融企业,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落户新区的,给予其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评估服务奖励】
       鼓励金融企业为新区拟引进项目提供全流程评估、论证服务,被引进项目成功落户新区并认定为市重特大项目后,给予该金融企业15万元评估奖励,每家金融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且累计投资新区企业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在享受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新区股权投资基金,剔除国有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且累计投资新区企业规模超过500万元的,在享受市级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培育风险补偿】
       新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亏损金额的15%给予补偿,每亏损1家企业补偿不超过5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
       (一)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进的企业,注册登记后3年内在境内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按照企业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股权投资企业20万元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注册登记后5年内在境内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按照企业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股权投资企业10万元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进的企业,注册登记后3年内成功挂牌“新三板”的,按照企业挂牌前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占比给予奖励,每占比1%给予股权投资企业1万元奖励,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引进的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后,在本条政策约定时间内在境内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仅限于H股)上市的,根据就高补差原则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第七条 【并购重组服务奖励】
       新区内其他金融企业为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提供投贷融资且投贷总额超过1亿元的,在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迁入新区后,连续3年按被投贷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5年内,根据企业规模、年度经济效益、地方财力贡献等,前2年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后3年每年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活动支持】
       鼓励新区股权投资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组织举办经新区备案的专业论坛和投资项目对接等活动,按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承办企业支持,单次活动支持不超过20万元,每家承办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扶持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引进或投资新区战略性项目的金融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特别扶持措施。
       (二)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不含市财政返还部分,且扣除按相关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四)本办法所称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五)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减。同时符合东莞市同类型奖励政策的,除明确规定不得同时适用外,企业可同时申请。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六)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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